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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居住法

1999-06-22 来源:生活时报 格格 我有话说

1995年3月9日,斯洛伐克民族委员会批准通过了《外国人在斯洛伐克居住法》,1995年6月1日起执行。

该法律主要规定了外国人(非斯国籍)进入并居住在斯洛伐克境内的条件。

一、关于入境问题,法律规定:

1.凡进入斯洛伐克境内的外国公民必须持有有效护照和斯洛伐克签证,根据政府规定免签的除外。2.外国人必须在斯洛伐克规定的国际通行海关过境。3.外国人在过境时有义务接受警察的检查,入境时,有义务出示规定数量的货币或代替等价货币的其它证明。4.由斯洛伐克驻外使、领馆发的签证,警察有权在入境前废除。

二、关于在斯洛伐克居住问题

(一)短期停留

1.短期停留一般不超过180天,需要延长的,必须在签证到期前7天向警察局递交书面申请,警察局最晚在签证到期前3天做出决定。2.如果来访者是以书面邀请为条件的,当来访者不负担或只部分负担居住期间的费用时,其与居住有关的一切费用应由邀请者负担,包括必要时的医疗费。3.短期访问的签证有斯洛伐克驻外使、领馆或者境内警察局签发,一般需要30天左右。

(二)长期和永久居留

1.长期居留期限一般定为1年,在到期前14天申请延长,每次最长延1年。2.关于在斯洛伐克长期或永久居住的申请单必须在国外向斯洛伐克各驻外使、领馆递交,延期申请由斯洛伐克境内警察局办理。

递交申请时必须同时出示下列证明:费用保证、住房保证、无犯罪证明、无传染病证明。警察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天之内作出决定。警察局同意后,由斯洛伐克驻外使、领馆给申请人发签证。申请人入境后,由警察局为其签发“外国人居住证”(15岁以下的外国公民除外)。居住证上所包括的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居住地址和居住类别等必须一致,其中任何一项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之后3天之内通知警察局,由警察局发新的居住证。

持有长期或永久居住证的外国公民,如果连续180天以上不在斯洛伐克境内的,必须提前通知警察局。

三、不准入境和取消在斯洛伐克居住权

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一些不准入境和取消在斯洛伐克居住权的前提条件,主要的如:无有效证件、有犯法行为、威胁国家安全、有传染性疾病等。

凡是不准入境的和被取消在斯洛伐克居住权的,由警察局在护照上注明。30天之内必须离开斯洛伐克,1年之内不准再次入境。

凡非法入境或非法在斯洛伐克境内逗留的,由警察局视情况将其驱逐出境。

四、外国人居住申报、登记

1.须持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要在入境后3日内到警察局登记。2.免签证入境的,如果在斯洛伐克境内逗留超过30天的,要在入境后3天内到警察局登记。3.已被批准长期居住或永久居住的,要在入境后3天内到警察局登记。4.在斯洛伐克长期居住或永久居住的外国人应在居住期限到期之前30天到警察局申报。

五、在斯洛伐克境内的外国人和其它有关人员的义务

(一)在斯洛伐克境内逗留的外国人义务:

1.遵守斯洛伐克现行的一切法律和规定。2.根据本法律规定,必要时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3.当签证或居住证遗失或被盗后,应立即向最近的警察局报案。4.在斯洛伐克境内使用外国牌照的机动车辆,应到警察局备案。

(二)其他人员,包括邀请人、雇佣人(单位)、内务部等,义务从略。

六、违章行为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皆视为违章行为:

1.非法在斯洛伐克境内逗留的(处以5万克朗罚款)。2.伪造证件进入斯洛伐克境内或者私自更改居住证明的(处以3万克朗罚款)。3.违反本法律规定而妨碍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处以1万克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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